在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中,处理被投资单位的商誉增值收益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首先,确定商誉增值收益是由被投资单位的商誉增值引起的。商誉增值是指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超过其公允价值的差额。
2. 确定商誉增值收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即是否具备可信度和可计量性。如果符合要求,商誉增值收益应该被确认。
3. 商誉增值收益应该按照比例归属于投资者。投资者应根据其持有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按比例确认商誉增值收益。
4. 商誉增值收益应该计入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中。投资者应该将商誉增值收益与其他投资收益一起计入利润表或其他适用的财务报表项目中。
需要注意的是,商誉增值收益的确认和处理应该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此外,投资者在确认商誉增值收益时应该审慎判断,避免过度确认或误认为商誉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