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估计变更一般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会计估计是指在会计处理中,对于无法准确确定的事项所进行的合理估计。例如,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等,都属于会计估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决策,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董事会是否需要批准会计估计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估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持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在会计记录中进行披露。该法并未规定会计估计变更需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
然而,根据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些公司可能会要求董事会对重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审批。因此,具体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应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和章程来确定。建议您查阅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规定,以了解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