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形式要素包括要约、承诺、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金等要素。团体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以团体为单位投保的保险合同。团体保险的形式要素与个人保险有一定的差异。
在团体保险中,要约和承诺的形式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团体保险是由雇主、团体组织或其他集体作为保险人,向其成员或雇员提供保险保障。因此,要约和承诺的形式可能是通过集体协议、雇佣合同或团体保险计划来体现。
保险标的在团体保险中通常是以团体为单位确定的,例如团体的雇员、成员或家庭成员等。保险费的支付通常由保险人承担,而不是由个别被保险人支付。
保险期间和保险金的规定在团体保险中也可能有所不同。团体保险通常以固定的保险期间为基础,例如一年或多年。同时,保险金的支付可能是根据团体保险计划的规定,而不是根据个别被保险人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形式要素在团体保险中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和特殊规定。因此,在解答中级经济法中关于保险合同形式要素是否适用于团体保险的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团体保险的特殊性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