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注意!湖北发布中级会计证补办通知

来源: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编辑:Ava 2019/05/31 09:17:36 字体:

湖北省公布中级会计考试证补办流程通知,请需要办理中级会计证补办的考生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



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补办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职称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8】14号)和《关于做好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相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6号)要求,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现将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补办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补办工作流程》

2019年5月27日

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补办工作流程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职称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8】14号)和《关于做好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相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6号)要求,新版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和补发工作由财政部门承担,为规范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现制定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办工作流程如下:

一、补办申请

(一)按照“谁发证,谁补办”的原则,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补办会计专业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时,应向原发证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在我省取得证书且现单位或户口在湖北省的,可向原发证地或单位、户口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二)申请补办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⒈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上查询证书信息,并打印查询结果;

3.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申明原件,须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遗失时间等信息);

4.电子登记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约为10KB、照片像素大小为295X413、文件名为姓名加身份证号(如:王某某420111198901201124.jpg)。照片应为本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电子照,照片必须清晰完整。照片需显示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提供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二、机构受理

(一)县级会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填写《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每季度第3月的1-5日县级会计管理机构整理申请资料,填写《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汇总表》,检查无误后,纸质资料寄市州级会计管理机构,电子相片和汇总表打包后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上报市州级会计管理机构。

(二)市州级会计管理机构于每季度第3月的10-15日受理县级会计管理机构提交的资料,汇总《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汇总表》,检查无误后,纸质资料寄湖北省会计考办,电子相片和汇总表一并报送。

(三)省会计考办每季度第3月的20-25日受理市州级会计管理机构提交的资料,汇总《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汇总表》,检查无误后,纸质资料寄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电子相片和汇总表同时报送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三、制发领取

全省补办数据报送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后,由考试中心按季度集中补办。补发证书在内页上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分。我省接收到补发证件后逐级下发。

补证人员到受理补证申请的会计管理机构领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在证书签收表上签字后领取。发证时各地不得附加继续教育等任何条件。非本人申请代领的,应携带代领人身份证、被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证书签收表上签字后领取,复印件留存备查。证书补办后五年内未领取的,按相关规定逐级回收销毁。

四、工作要求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本流程要求,认真审核并受理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资料,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办仍由人社部门经办。《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汇总表》表样附后。

附件:

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汇总表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