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青海2024年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相关通知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19〕1001号)、《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和资源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4〕1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24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目的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严肃财经纪律重大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聚焦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财会规范管理目标,围绕加强会计人员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会计人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水平、知识水平、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切实增强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二、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三、继续教育内容与层级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分为公需和专业两个科目,根据内容难易程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学习选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会计资格低层级人员可选择高层级专业科目,高层级会计人员不得选择低层专业科目。
(一)学习内容
1.公需科目。以思想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为主,重点为深入学习“二十大”报告、《民法典》亮点解读及经典案例分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国家治理与经济法治》等知识。
2.专业科目。以会计知识为主,具体分为专业通识、专业核心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学习内容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农村会计、会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可持续信息披露,财会财经热点等知识。
(二)学习层级
1.初级课程。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或具有助理会计师(初级职称)的人员。
2.中级课程。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具有会计师(中级职称)的人员。
3.高级课程。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
四、学习要求
(一)学习方式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1.线上学习以网络教育培训为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应当提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和学分折算。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会计继续教育学习”(https://webqh.kj2100.com/index)自主选择与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相匹配的课程级别。学员选定课程并缴费成功后即可参加网校继续教育学习。
2.线下学习以面授培训为主。全省各行业系统单位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因地制宜举办面授培训的,举办培训前向属地市(州)财政局报备,并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培训学时可按有关规定折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省直各部门如需举办面授培训的,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培训学时可按有关规定折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二)学分管理
1.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和资源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总学分(总学时)不少于135,其中公需科目学分(学时)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学分(学时)不少于9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法宣在线”等培训不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2.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得其他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135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135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高端人才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门组织认可的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行业学会组织的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折算为90学分。
(7)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135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45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135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45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及当年符合折算条件需要折算学分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通过折算学分仍未达到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标准的,需通过网络学习补足学分(学时)。
(三)审核查询
12月15日前,全省各行业系统单位向属地市(州)财政局提交线下培训相关文件,属地市(州)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报备并审核,省直各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线下培训相关文件并审核,需提交培训相关文件包含会议培训文件、培训课程安排、签到情况等。学时审核、抵免不得延至下一年。
五、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2024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自2024年6月11日开始,截止2024年12月20日24时。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要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学习进度要及时进行查询和督促,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时限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各单位可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试,适时检验继续教育学习成效。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涉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和成长进步重要条件之一,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会计职称评审、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高层次财会人才选拔等的重要条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高度重视,按时限要求、学时要求、审核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三)要加大宣传教育,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引导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积极认真参加继续教育,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学尽学。
联系人:李敏
联系电话:0971-6142135
通讯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30号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6月7日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