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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信托无效(12.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3/12/11 09:24:59 字体:

不管做什么都不要急于回报,因为播种和收获不在同一个季节,中间隔着的一段时间,我们称它为“坚持”。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好了《经济法》每日一练,赶快来测试吧!

单选题

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信托无效的情形是( )。

A、信托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B、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 

C、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D、专以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C,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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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中级会计实务》(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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