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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04 16:25:3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不是代理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提示: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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