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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仲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04 16:30:0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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