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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三、李四和赵五同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欠王六人民币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王六在不满足于用张三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还可以( )。
A、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根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王六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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