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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质押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芳芳 2019/04/12 08:39:33 字体: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甲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而且甲又将自己的股票进行质押,签订合同后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里不安全,又将车放到甲处。则关于上述质押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A.车和股票质押均无效
B.车和股票质押均有效
C.车质押无效、股票质押有效
D.车质押有效、股票质押无效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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