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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级会计必刷题:无效法律行为习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20/02/07 15:42:36 字体:

成功的意义应该是发挥了自己的所长,尽了自己的努力之后,所感到的一种无愧于心的收获之乐。为了让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知识点更加熟悉,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即将考试的你快来看一看吧。

【例题·多选题】(2018年卷I)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

  A.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

  C.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D.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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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核无效的法律行为。选项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选项B属于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选项C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选项D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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