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代位权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可经济法知识点繁多,容易记混,做错题的几率大大增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犯错不怕,不做总结才可怕。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易错题,快来看看你能做对吗?!
错题点评:2018年6月23日
甲对乙享有200万元的债权,已经到期,但乙一直宣称没有能力偿还。甲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况,乙均怠于行使债权,其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其债权的有( )。
A. 乙对丙享有50万元的未到期债权
B. 继承的银行存款10万元
C. 个体户丁欠付乙的两个月工资2万元
D. 乙因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可获赔30万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包括: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应试指南P62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12.59%。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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