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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1/26 19:28:02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当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懊恼的时候,跌倒的时候,一定不要轻言放弃,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

【单选题】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王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不慎被人骗走一大笔资金,造成合伙企业无流动资金,使合伙企业陷入困境。鉴于该合伙人在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大问题上也经常疏忽,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其除名,王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王某可以( )。

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在接到除名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D.在其他合伙人作出除名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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