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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股东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30 14:00:39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另外,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试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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