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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2019:人民法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凤舞 2019/05/15 14:57: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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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甲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对的。( )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解析】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本题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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