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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公司合并的主要知识点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07 17:55:11 字体: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大家是否注意对公司合并相关知识点的学习呢?在复习的时候,大家可以从公司合并的概念、债权人保护、股东保护等方面进行。现在离2014年注会考试越来越近了,为了方便大家正在进行查漏补缺式的复习,在此把公司合并的主要知识点归纳如下,可自查哪些知识点还没有掌握。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购。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方式,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会导致合并前的公司中至少有一个会在合并后消失。

公司合并中,大家应该注意学习和记忆以下几个知识点,它们都是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在讲课重点强调的地方: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应当承担责任,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4、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即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构成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多数决,即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如果在股东会对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时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在收购其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掌握以上知识点的时候,大家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把问题弄清楚了,就会容易记忆。通过做题可以检查自己是否掌握了相关知识点,因此,现阶段的复习,大家注意高效地做练习,不但要争取把题目做对,更要知道为什么做对,如果做错了,更应该认真查看答案解析,认真分析做错的原因,找出还没有掌握到的知识点,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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