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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变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27 10:35:44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如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如继承。

  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抑或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权利前手。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类。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相对消灭表达的则是物权转让的含义——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了。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若法律效果指向债法领域,设定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则称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直接发生物权让与、变更或废止效力之法律行为。

  【相关考点】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

  (1)基于事实行为。《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三、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债权行为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此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1.法律效果

  债权行为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却会使得消极财产(义务)增加。物权行为则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2.处分权

  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如所有权),称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相关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3.兼容性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出让人在实施转让物权的物权行为后,即失去所转让的物权,故对于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但债权行为因其仅负担义务,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故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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