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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种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27 10:23:35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其中,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2.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则如汽车尾气。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相关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二)物的种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 
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枪支。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须登记,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仅限于动产)  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常被称为种类物,如书、粮食等。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不可替代物亦称特定物,如齐白石的画等。 
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仅限于动产)  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  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非消费物是指能多次使用之物,如工具等。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  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不可分物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如牛、汽车等。 
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独立存在,起主要效用的物,如汽车、机器。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从物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如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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