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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30 11:02:3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知识点: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申请者:

直接重整  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转入重整  债务人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0%出资人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其他  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

  (1)听证的情形:

  ①债权人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

  ②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的。

  (2)听证通知、参加要求:

  法院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3)责任: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人自行承担

  (二)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注意】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管理者:债务人or管理人

  (1)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聘任经营管理者。

  重整期间的效力:

担保权受限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新担保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取回权受限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对出资人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对管理层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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