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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特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4 16:39:0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权的特性

优先受偿性  (1)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债权转,抵押转。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转,看谁抵,第三人,要同意。
(4)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物上代位性  (1)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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