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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7:20:3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含义: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禁止背书

  (1)任意禁止背书

  ①出票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定禁止背书:如填明“现金”字样;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期后背书)等。

  3.转让背书的款式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链接】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可以)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背书人如果作出免除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记载使背书无效事项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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