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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界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5:15:5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界定

归国家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产权归国家所有。
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产权归国家所有。
3.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归集体  1.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分情况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1)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产权全部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2)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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