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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5 16:19:1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规则

  买卖合同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四规则: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过失抵减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

  1.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过失抵减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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