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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8 11:00:28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据此规定,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3.《破产司法解释(二)》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但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4.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5.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有权请求分割。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相关考点】《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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