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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和解协议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8 13:56:41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二)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三)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上述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这是与一般合同无效时应双方完全返回财产不同的。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重整与和解都可以避免破产清算,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重整 
和解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直接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  直接申请;也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按债权类别分组表决  债权人会议(统一)表决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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