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0 苹果版本:8.7.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3 13:48:42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关注:

  1.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协商、确认、达成协议。

  2.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