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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4 12:00:4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

  
适用范围 
时间要求 
变更税务登记  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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