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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不得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6 14:20:0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不得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口诀】前次尚未募足,违约仍在继续,违规改变用途,三六本次虚假。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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