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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1 14:18:08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1)当卖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能以不公平的高价来盘剥买方;
(2)当买方拥有市场地位时,可能以不公平的低价盘剥卖方。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4)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也称掠夺性定价。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买者出售商品的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通过强制交易,经营者可限制交易相对人与自己的竞争者进行交易,从而达到抑制竞争者甚至将其逐出市场的目的。另外,强制交易还可起到阻碍竞争者市场进入的效果。
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被搭售的商品与第一种商品须是两个独立的商品。如果两个商品从交易习惯或功能上看必须搭配使用,则不属于独立商品,如鞋和鞋带。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通过差别待遇,卖方要求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者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公平竞争。
其他行为
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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