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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反倾销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2 11:21:47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反倾销措施

  1.基本概念

  (1)“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2)“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4)“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2.反倾销调查

  (1)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2)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3)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4)立案调查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5)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3.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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