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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7 17:23:2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

  1.因得到偿付而消灭

  2.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

  (1)远期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3.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

  (1)消灭时效期间

  ①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权利自出票日或者到期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以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以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中断

  票据时效期间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3)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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