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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3 14:12:5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

  4.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5.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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