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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管理人的挑拣履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4 16:22:3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管理人的挑拣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决定权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

  【相关链接】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继续履行

  (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3)继续履行选择权的限制

  ①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或实际接受继续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但并不排斥其在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后,再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又协商签订新的有关合同。

  ②管理人对合同选择履行权的行使,既包括明示的方式;也包括默示的方式(如以实际行为表明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包括买卖合同中接收对方交付的履行标的物、在租赁合同中继续接受对方支付的租金,并对合同的履行不提出异议)。

  ③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3.解除合同

  (1)解除合同包括四种方式

  ①明示解除;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④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3)管理人解除合同选择权的限制

  ①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③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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