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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申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4 16:27:1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申请

  1.申请人及申请的类型

  (1)基本规定

  ①、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②、重整申请,债务人,出资人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③、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2)有关申请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使其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

  ③企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通常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④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①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③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不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④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本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⑤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申请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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