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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5 11:11:5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动产  占有委托物(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  适用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等)  不适用 
不动产  (1)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2)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
(3)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尚未办回过户手续期间 
适用 
(1)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
(2)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 
不适用 
他物权  如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适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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