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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5:40:1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财产范围

  1.可以抵押——不动产和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注意1】例外的两种情况:

  ①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注意2】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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