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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5:05:2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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