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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反倾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3:57:5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反倾销

  1.反倾销措施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

  (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利润,作为正常价值。

  3.启动方式

  (1)经申请

  申请人应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解释】(1)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2)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2)依职权

  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4.期限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5.临时反倾销措施

  (1)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临时反倾销措施的种类: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限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4)重要时限

  ①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②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6.价格承诺

  (1)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2)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3)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4)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5)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6)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7.反倾销税

  (1)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执行。

  (2)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3)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4)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5)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6)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3)倾销幅度低于2%的。

  (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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