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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07 18:05:1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2015教材新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所以该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由于的期限的到来是一个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提示】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5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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