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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划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25 11:21:42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出让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释1】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解释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3.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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