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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03 10:22:4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链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选择权:

决定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解除的情形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选择权的限制  只能履行  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 
只能解除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 
次数  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注意】并不排斥其在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后,再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又协商签订新的有关合同。 
表示  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包括买卖合同中接收对方交付的标的物、租赁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 

  (3)结果:

  ①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

  ②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请,违约金不能申请,定金可以双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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