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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持股权益披露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06 11:24:5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持股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协议转让

  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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