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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证券法中的审计报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08 16:20:1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证券法中的审计报告

  1.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主中小板,创业板首发——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即可以是无保留意见+带有事项短的无保留意见。

  4.非公开发行股票

  法定障碍:

  即可以是无保留意见+带有事项短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

  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5.退市风险警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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