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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10 16:29:17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1.谁确定: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有权向法院提出。

  2.怎么算:

  (1)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即无财产担保的财产价值),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确定的是上限)。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

  【注意】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出不出:

  (1)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哪里出: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属于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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