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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10 17:43:46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承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常见理由有:

  (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纵向人格混同”)。

  (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重叠,不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横向人格混同”)。

  (3)公司清偿能力不正常降低,例如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转移资产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债权人丧失受偿机会。

  人民法院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并非彻底否定其法人资格,而是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公司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对公司行为负责(这实际上也在个案中否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

  (2)公司与其他公司被视为同一法律关系,公司财产亦用于清偿其他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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