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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0 14:15:0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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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同时根据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推荐,指定管理人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

  (3)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5)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6)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7)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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