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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7 15:16:52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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