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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8 19:37:37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①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如果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外国投资者还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③银行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结售汇、境内划转以及对外支付等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本规定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

  ④外汇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2.境外直接投资

  ①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制度。

  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③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④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

  3.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我国现行QFII制度框架,双重审定:
市场准入审定:中国证监会负责;
投资额度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目前,我国的QDII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
管制内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制度
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的,应当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制度
B股市场向境内持有外汇账户的居民个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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