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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建设工程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13 16:32:44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1.分包与转包

  (1)分包

  发包人同意+有资质+分包人不得再分包+主体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与第三人连带责任。

  (2)转包

  不得全部转包或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建设工程监理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释1】建设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解释2】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解释3】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四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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