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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股东抽逃出资的形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16 13:42:26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股东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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